2月下旬,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位于经济开发区前园村的嵊州市大昊制冷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偷排有毒物质行为,市环境监察大队对此进行查处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当天,市环境监察大队在大昊制冷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车间下水口、车间外沉淀池水样中铜含量远远超标,而沉淀池边窨井口水样中未检测出铜的含量。发现异常后,市环境监察大队又会同嵊州市恒立管网养护有限公司再次前往该公司进行检查,终于找到原因,原来该企业私接暗管排放有毒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大昊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生产车间主任卢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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