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我区办理了一起干扰自动检测设施排放污水案,并对涉案企业和个人依法提起公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入刑后,绍兴地区审查起诉的首起该类型案件。
据了解,涉案印染公司是2016及2017年度绍兴市重点排污单位。去年2月至3月7日,该公司污水处理班班长季某为降低公司排放污水“COD”(化学需氧量)浓度逃避环保部门处罚,经向该公司污水处理分管领导何某汇报并经其同意,指使污水处理班员工陈某操作事先放置在公司污水外排池中的注水装置,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直至去年3月7日被环保、公安部门查获。
季某等人的干扰行为导致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而且实际排放污水“COD”浓度高于规定标准,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去年12月5日,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该印染公司罚金50万元、季某有期徒刑8个月、何某拘役5个月、陈某拘役3个月。
之后,该公司及何某、季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绍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上诉人绍兴某印染公司、何某及原审被告人陈某维持原判,上诉人季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现实中,有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掺入自来水进行稀释、给采样管“戴口罩”、在监测设施上动手脚等,全然不顾自动监测设施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客观的重要性。为严厉打击这些行为,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法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也就是说任何企业、个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伪造、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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