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绍兴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于近日开出首张公共场所“控烟罚单”后,区卫生监督所积极响应,加大对公共场所控烟检查的力度,并于日前将首张上虞区“控烟罚单”送到了当事人手中。
随着《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 3月19日,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小越某足浴店经营者未履行劝阻义务,允许顾客在其店内吸烟。卫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照片数张,同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经过调查,经营者虽有控烟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识,但未设立吸烟劝阻员、宣传吸烟危害知识,也没有营造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氛围;对顾客的吸烟行为也未进行劝阻。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经过立案调查,最终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处500元的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所提醒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市民应养成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习惯。据介绍,《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六)倡导不吸烟,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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