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拍卖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涉案金额近3亿元的纠纷案。案子3个半月就顺利执结,这与申请执行人在诉讼前进行股权质押和财产保全有莫大关系。
4亿多购回款迟迟不付
2015年3月,上虞某科技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某咨询公司等12方持有的深圳某科技公司100%的股权。但此时,深圳某科技公司还有大量的应收款没有收回,于是他们约定由这12方以现金方式购回深圳某科技公司截至2016年3月的全部应收款。
但其中两家咨询公司并未依约按时支付应付款项,于是上虞某科技公司和深圳某科技公司就此一同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家咨询公司支付全部购回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共计人民币4.03亿元!在二审阶段,当事企业同意调解,约定5日内分别支付1.89亿元和0.93亿元。然而期限过后,两家咨询公司却没有任何动静。
股权质押破了执行难
申请执行人早在合同签订时就设置了股权质押,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执行法官接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制定了以股权拍卖为主要手段的执行方案。
但两家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和金某与执行法官仅联系一次后,就拒接电话了。
为此,执行法官动用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司法拘留等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最终,双方涉案股权以2.82亿元的合理价格顺利成交,款项在第2天就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账上。
欠款基本还清了,但执行阶段垫付的司法评估费等费用依然没有着落。执行法官又赶往深圳,向深交所递交质押股票的解除质押申请。第二天上午,顺利完成涉案股权的解封和过户,提取了股票红利共计203.6万元。
法官介绍,股权质押是指债权人在交易中以债务人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取得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对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处置这部分股权,进而获得抵偿,这和房屋抵押等担保方式有同样的效果。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在诉前及诉讼过程中就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处置,确保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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