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一机械公司电焊工无证作业等多种违法 被处罚款10万元
2018-08-14 10:17 来源:绍兴头条 作者:未知 阅读:71次 我要评论
[导读]2018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诸暨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电焊工无证作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
2018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诸暨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电焊工无证作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结合《诸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该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结合《诸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该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诸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对该行为作出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