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近日,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嵊州市某装饰材料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商店经营场所内存放有稀释剂、油漆等危险化学品。该商店为个人独资企业,持有营业执照,但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商店立即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根据查处结果,嵊州市安监局对该装饰材料商店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2)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3)罚款人民币11.5万元。
二、法条索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点评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部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追求经济效益,心存侥幸、漠视法律法规,罔顾危险化学品严重的危险性和破坏性。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难以想象。安监部门提醒,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危险化学品,既是对自身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 © 绍兴微平台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3027338-1号 客服热线:0575-88051334 15257506102
免责声明:本站系自媒体平台,只提供交流信息,所有文章、贴子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害到您的合法权益,请您积极向我们投诉。我们将作删稿处理!
Powered by ZmSys.com 本站禁止色情、政治、反动等国家法律不允许的内容,注意自我保护,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