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公用事业局局长李元建受贿、玩忽职守案由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案由绍兴市纪委、监委指定越城区纪委、监委调查终结,李元建因违反廉洁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同年9月25日被绍兴市纪委、监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同日由绍兴市监委移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情回顾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元建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62.4万余元,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李元建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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