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府山公园杀人案”昨天上午在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理查明,李某自小因家庭教育等原因产生悲观厌世情绪,时有轻生念头,曾欲自杀未果,进而产生杀害他人以求法律严惩的想法。2017年11月初,李某先后网购木制手柄单面刃尖刀一把及黑色连帽开衫外套一件,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数日后,李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府山公园内实施犯罪,先后将史某、胡某两人杀害。作案后,李某本打算乘坐火车逃到内蒙古包头老家,并购买了车票。但还没来得及上车,就在市区某摄影工作室被警方抓获。
昨天上午,当听到宣判结果后,身着黑色帽兜衫的李某看上去依然十分平静,这个结果,正是他一直来跟法庭“要求”的结果。“因为杀人可以判死刑。”在之前的庭审中,李某表示自己并不认识两名被害人,跑去杀人也只是为了求死。
据了解,李某父亲对其管教甚严,来到绍兴后,李某和老家基本失去了联系,只是偶尔和他哥哥有些交流。摄影工作室的同事证实,“李某不算外向”,尤其是在去年11月初的那几天,整天不怎么说话。李某的哥哥在证言中表示,父亲从小管教比较严,母亲也在3年前因车祸去世,所以弟弟与家里的联系就更少了。
李某归案后,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和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均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评定李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2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因厌世选择不特定人员为作案目标,持刀分别砍、刺2被害人各数十刀并造成2人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严惩。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和系在压抑心理支配下实施犯罪为由,要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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