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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嫌虚假诉讼引发质疑

2018-10-22 20:19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45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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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八一村国强组村民秦勇日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称,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恳请准许两家司法鉴定单位的鉴定专家对他们出具的鉴定报告接受质询,从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监督纠正冤假错案。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题为《投诉书》的书面反..

  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八一村国强组村民秦勇日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称,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恳请准许两家司法鉴定单位的鉴定专家对他们出具的鉴定报告接受质询,从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监督纠正冤假错案。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题为《投诉书》的书面反映材料中,秦勇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秦勇,女,汉族,1975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八一村国强组,系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抗诉人;余某全(男,汉族,1951年10月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被抗诉人。

       

    投诉人不服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346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民申4052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宜检(行)监(2018)1150000003号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特向省检察院提出督查虚假诉讼案。

    其一,二审与再审程序及市检察院均没有对存疑的事实部分进行落到实处认真核实,仅以鉴定程序合法为由予以驳回,故投诉人认为二审和再审及市检察院没有起到监督和纠错的作用。

    一审程序中,投诉人对本案并未引起重视,也没有聘请律师,其原因是余某全诉讼的金额并没有实际发生,并且被余某全已经起诉过一次,由于鉴定不出结果撤回了起诉。所以投诉人对案件的整个事实就没有说,结果是稀里糊涂的被判决承担返还义务。等到二审想把事情说清楚时,已经错过机会,导致二审、再审及市检察院均被驳回请求。

      

    其二,投诉人在二审程序中,陈述了投诉人与余某全之间借贷发生经过并承认28700元的这张借条上全部字体系投诉人书写,并要求对23000元的两张借据上全部字体进行字迹和生成时间鉴定。要求鉴定专家对他们出具的鉴定报告出庭质证,但二审法院对投诉人提出的要求自始至终没有采纳,其原因是:只要委托程序合法,鉴定的结论一定正确。最终导致二审和再审程序及市检察院没有对借款的实体事实进行查明。

    《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来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通过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和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的对比,会发现,求实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首先,假定2001年的三张借条均真实,求实将这三张借条作为被鉴定的检材对象,通过与不同期的样本笔迹比对鉴定,仅对“秦勇”两字(以偏概全)来认定这三张借条是同一人书写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仅对“秦勇”两字与不同期样本笔迹比对无法进行认定这三张借条是同一人书写,其原因是检材少、与样本笔迹不是同期书写不具有可参考度。

    其次,司法鉴定的启动时,鉴定机构就已经对伪造两份借条认定为了真实性;再次,科正将2001年同期三张借条中金额为28700元的这张借条作为同期比对样本,然后用相隔几天的另外两张23000元的借条作为同期比对检材,对同期三张借条的全部字体(彼此之间)进行了笔迹比对,可比对的同期字体较多,可信度高,得出的鉴定结论是另外两张23000元的借条不是投诉人书写的结论。

      

    最后,从鉴定文书综合事实清楚来看,科正鉴定结论详实,说理充分。而求实鉴定结论生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求实将2001年的三张借条作为被鉴定的检材对象,通过与不同期样本笔迹比对鉴定,仅对1999年《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签名“秦勇”两字(为扫描件并非原件)来认定这三张借条是同一人书写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有三点:

    其一,该鉴定仅对“秦勇”两字鉴定,检材少可靠程度低;其二,该份送检样本与三份检材不是同期书写不具有同年可参考度;其三,该份送检样本为扫描件并非原件,从而影响到求实检验审查意见的可信度。因此求实鉴定结论所依据样本基础资料明显依据不足,从而认定这三张借条是同一人书写结论,缺少必要说理。也就是说唯一能证明“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只有1999年《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签名“秦勇”两字(为扫描件并非原件)来认定的。在没有任何大量同期证据情况下,以偏概全就概括了本应用大量同期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缺乏法律应有的严肃性,用扫描件并非原件作为定案根据,显属不当。

    二审程序中没有对求实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事实不清进行审核,既不同意补充鉴定,也不同意补充质证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既然国家设立《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来保障公平公正,为何在本案中没有完整实施呢?

    一审败诉后,投诉人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随后骋请了律师,并将案件真实情况向二审法院进行了陈述。也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向泸州市科正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陈述并委托对(2001年)同期三张借条之间进行比对鉴定。该鉴定的结论与投诉人陈述的事实一致。在一审、二审与再审及市检察院程序中,投诉人一直在主张的一个权利就是要求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实现。

      

    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既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这为什么没有得到执行呢?二审法官要求提前三天交申请便又说庭后再考虑,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法律义务,却一直没有等到实现,直接下了判决。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法律明确规定的解决方案得不到执行,就只能是个摆实,这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诉,由于二审和再审法院及市检察院无法进行纠错,没对余某全2001年经济状况认真核查(款项来源),该借款无转取凭证,也无人证,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大量证据情况下,以偏概全就概括了本应用大量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缺乏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当事人对有异议鉴定意见未经(鉴定人)质证,却被作为定案的根据,显属不当。主审官不知真伪的情况下,本该听取鉴定人对有异议鉴定意见质证,便于事实查清,从而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为此,投诉人有个小小请求:请准许四川求实和泸州科正的鉴定专家对他们出具鉴定报告接受质询的法律义务。促使该院事实查清的基础之上,依法进行监督纠正冤假错案。”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八一村国强组村民秦勇最后说,虽然经历了种种不公,但投诉人仍然相信我们的司法环境是朝向公开和透明的。相信法律最终会公平公正的做出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淑娟)(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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