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因为有一类案件叫“执行不能”。此类案件并非法官消极不执行,而是现实条件的限制,导致无法执行到位。
关于执行,许多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都存在误解,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以国家信用作背书,只要有生效文书就一定能执行到位。这样的想法无疑是强求法院兜底、承担并化解一切风险,显然是不现实的。下文将通过几个问答让大家正确认识、理性对待、科学防范“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后,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就是“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案件类型有哪些?
“执行不能”案件有如下几种类型:一是相当数量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这类案件中一些被执行人本身经济条件差,除了维持生计的收入和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二是现存大量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此类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因投资失败而失去清偿能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三是许多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债权人多达几十家,除了部分抵押权人能受偿外,其他债权人很难实现债权,导致了“僵尸案件”的出现。
●“基本解决执行难”解决不了“执行不能”难题?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厘清“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
“执行不能”上文已有讲述,是指被执行人客观上缺乏履行能力,即使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而“执行难”则是指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其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出现消极执行;相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两者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执行难”是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则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属于客观上无法执行。“执行不能”一部分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一部分属于国家和社会应当分担的社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指的是消除“执行难”现象,市人民法院也在一直努力兑现这一庄严承诺!
●人民法院如何对待“执行不能”案件?
首先严格界定“执行不能”案件。为了防止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执行不能”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不能”案件设置了严格的法定要件。即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找其下落,罚款、拘留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一系列强制措施穷尽后,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才能作为“执行不能”案件,才能以“终本”方式结案。
其次是随时受理恢复执行申请。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清偿的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恢复清偿能力,或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最后是公开接受监督,主动查询财产。符合法定要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不能”案件,将全部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法院也会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将依职权对案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遭遇“执行不能”怎么办?
如果遭遇了因投资、商业交易等风险引起的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要想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则需提供法院难以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应收账款、隐名投资等。对“跑路”的被执行人,要多提供其下落线索。经过努力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部分,需要摆正心态,接受损失。
如果遭遇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社会风险引起的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可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如申请符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国家司法救助金。
●怎么防范“执行不能”?
防范“执行不能”,本质在于防范风险。
对商业风险,要有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会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在进行商业行为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和公司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让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的担保,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财产可供受偿。
对社会风险,要加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施工规则等,戴好安全带、安全帽,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
万一损害发生,需要诉讼或者强制执行的,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居住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执行线索,让法院能快速、具体地锁定执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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