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以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第12号令)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现浙DPB680等11880辆摩托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特依法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车辆所有人尽快至车管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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