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下午14时09分,陆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DXXXXX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绍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嘉会大桥南坡处时,被正在执勤的镜湖交警大队民警拦下。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陆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要求陆某某下车接受酒精测试。
谁料,就在那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陆某某拒绝配合进行酒精测试检查,各种嚣张姿势轮番上演:先是在民警陶宝华左大腿踢上一脚,接着撕破了民警夏国民的雨衣,最后咬了辅警韩国海左手一口。
随后民警将陆某某强行带至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如果你以为陆某某只要接受上面的违法处罚就够了,那么你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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