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既影响自身和家庭,也可能给他人和社会带来较大损失,更损害党的形象。元旦春节临近,为进一步严肃纪律,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营造平安和谐的节日氛围,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诸暨市农办社会发展科副科长杨章桂酒驾案
2013年9月9日晚,杨章桂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永昌路14号处被交警部门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8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杨章桂在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隐瞒工作单位、身份等信息,事后未向单位报告因酒驾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2017年8月,诸暨市纪委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对在册在编公职人员2013年1月1日以来的违法犯罪情况开展集中排查和清理,杨章桂亦未在单位组织自查期间如实上报情况。
2018年8月,诸暨市直机关党工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东白湖镇里四村支委斯友福酒驾案
2014年3月14日下午,斯友福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璜八线0KM+100M处被交警部门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1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1日中午,斯友福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浬斯线14KM+500M处被交警部门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4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二年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18年8月,东白湖镇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诸暨市中医医院医师徐伟松醉驾案
2013年7月24日晚,徐伟松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浣纱南路西施殿门口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徐伟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9月,诸暨市卫计局党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诸暨荣怀学校教师冯乐军醉驾案
2014年3月5日晚,冯乐军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暨阳街道人民中路与红旗路交叉口处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冯乐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1月,诸暨市教育局党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江藻镇梓尚阁村村民王旭辉醉驾案
2017年10月7日晚,王旭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诸暨北高速出口处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王旭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9月,江藻镇党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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