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64名职工共68万余元工资,我市嵊州某公司主要负责人商某与张某近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商某与张某已合计拖欠工资680458元。为躲避债务,2017年4月,2人关停手机逃匿。
2017年4月25日,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单位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单位于同年4月27日前支付职工工资。但被告单位到期仍未支付。
2018年9月11日,逃匿的商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某、张某采用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案后2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企业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需付清拖欠的工资合计6804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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