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债务、制造资金流水走账、转单平账……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各种“套路”齐上阵!
3月11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孙某与史某某等4人共同向被害人袁某某实施上述行为的“套路贷”犯罪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至少骗得人民币47.83万元,其中被告人史某某、陈某帮助孙某从吴某某处至少骗得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孙某、史某某、沈某某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敲诈勒索吴某某人民币41.3万元,但未实际取得。
判决现场
一审判决: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余三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五年二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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