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的痛仍如鲠在喉,无法消散,嵊州一男子陈某却不吸取血的教训,重蹈覆辙。因提前下车的要求被拒,他枉顾车上51条生命,陡然踢踹司机,致使司机在高速上紧急减速靠边停车。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的一天,司机潘某驾驶客车从上海开往嵊州。乘客陈某向潘某提出想在某高速服务区提前下车,潘某告知公司规定不允许中途上下车,陈某仍不依不饶,继续游说司机。眼看着离服务区不足1000米,而车速仍保持在80码左右,陈某看潘某根本没有停车的意思,抑制不住怒火一脚踹向司机,踢在潘某右肩后背的座椅上,因踢踹力量较大,潘某身体失去平衡,车辆险些失控。
所幸,潘某处理得当,立刻刹车减速,将客车紧急停靠在应急车道,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但是,陈某在高速公路这一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在乘载50余人的大巴车上踢踹驾驶人员,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从重处罚。
近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
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善恶一念间,不顾他人安危的行为终将自食恶果。我们应时刻谨记15条鲜活生命逝去的惨痛代价,为了安全和谐,少些冲动,多点理智,这样才能都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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