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新调整:
一、从2019年1月8日起,职工在非本人或其配偶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职工父母、子女在非缴存地、户籍地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019年1月8日之前已购房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按原提取政策执行。Copyright © 绍兴微平台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3027338-1号 客服热线:0575-88051334 152575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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