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建学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建学在担任嵊州市(嵊县)财政税务局崇仁财税所税务专管员、崇仁财税所副所长、嵊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税收征管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2001年至2018年,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79672.01元、3000英镑。
范建学简介
范建学,男,汉族,浙江嵊州人,1960年10月出生,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87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主任科员。
1979.12—1993.08 嵊县财税局崇仁财税所工作;
1993.08—1997.07 嵊州市(嵊县)财税局崇仁财税所副所长;
1997.07—1999.08 嵊州市地税局博济税务所党支部书记、所长;
1999.08—2005.07 嵊州市地税局甘霖税务所党支部书记、所长;
2005.07—2015.05 嵊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2015.05—2018.11 嵊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工作;
2018.11—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浦口税务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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