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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下月实行

2019-03-15 19:40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328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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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闻发布会现场 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将于4月15日正式实施,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质量、最高限速、脚踏装置等作了新规定。为做好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的普及工作,昨日下午,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点击观看视频),就市民关心的重点问题与来自绍兴市及我市的多家媒体进行交流。 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20万辆。..

新闻发布会现场

  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将于4月15日正式实施,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质量、最高限速、脚踏装置等作了新规定。为做好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的普及工作,昨日下午,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点击观看视频),就市民关心的重点问题与来自绍兴市及我市的多家媒体进行交流。

  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20万辆。新国标实施后,我市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监管、其他电动车如电动三轮车的监管以及路面行驶电动车的依法管理。

  在生产和销售方面,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2019年4月15日前允许生产、销售;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

媒体提问

  在产品公告方面,新国标实施后,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继续允许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新的《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旧国标已发布的产品《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废止,同时禁止生产、销售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在登记和上路方面,对已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在2019年4月14日前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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