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诸暨一居民因损坏公租房受到有关方面的处理。这是我市首例损坏公租房案。
据了解,市民楼某于2012年起承租丁严王小区一处公租房,住宅建筑面积为80.95平方米、储藏室为17.92平方米,月租金为382.12元。因自身原因,楼某在今年1月26日放弃承租。事后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去查房时发现,房屋内的地板、吊顶、门窗玻璃等均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导致该处公租房无法再投入使用。
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楼某修复并支付未修复前的租金损失,法律依据为按照我市公租房租赁合同中第五条第2款、第3款明确约定:承租方未经过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拆改、扩建或增添,因承租方过错造成房屋损害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该案件经最终调解,楼某以赔付4000元租金及修复费用给市保障房管理中心了结此案。
据市保障房管理中心顾问律师李媛媛表示,公租房租赁合同的签订对承租人是具有约束力的,承租人均应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如擅自损毁破坏公租房的设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楼某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希望各承租人引以为戒。
公租房是市政府为了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一大举措,近年来,这项民生工程不断扩大受益人群。公租房品质也进一步提高,2012年以后推出的公租房均经过装修,并配备较为完善的物业管理。爱护公租房应当成为一种共识,我市有关部门将严厉打击转租公租房和损坏公租房的不法行为。
目前,全市投入配租的3372套公租房已基本配租完毕,新申请对象都已进入轮候配租。保障区域内户籍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如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可申请公租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