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收到了一封跨越黄河而来的感谢信,感谢在执行人员的帮助下,拿回了8年前的11万元。
申请执行人马某为河北省邯郸市人,他与被执行人俞某的纠纷早在2007年发生:俞某租赁了马某的架管及扣件,在使用过程中,俞某丢失并损坏了设备。于是,便写了两份欠条给马某:一份为丢失架管、扣件折款112672.5元;一份为欠租费78835元,并约定付款时间。
但直至到期,俞某并未交付任何款项,马某便前往邯郸市复兴区法院,要求讨回公道。2010年,复兴区法院一审支持马某诉请,并判决俞某支付相关租赁费及丢失赔偿折款合计191507.5元。
俞某不肯给钱,马某向复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俞某的户籍在诸暨,2011年,复兴区法院将案子委托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人员多次执行,俞某拒不履行。辗转几何,直到2017年,案子来到了承办人殷程手上,历经时间较长,申请人又不在诸暨居住,几经调查,始终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案件的各方面情况均很特殊!
殷程从俞某名下账户、财产中找寻一些“破案”的蛛丝马迹。在对俞某的账户进行查控过程中,突然发现一张银行卡内曾出现过几千元的余额,殷程马上去银行拉取俞某银行卡的明细清单,发现俞某的银行卡曾在短时间内,有过资金进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如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大额可支配的存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依法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这个案件俞某是否构成拒执还无法立即下定论,但是,俞某的行为,的确是一种逃避执行的恶意行为,如果查证属实,可以定罪量刑!”殷程心想,凭借这一点,处理这个案件的成功率或许可以从10%增长到了80%。接下来,殷程与俞某及其亲属开始不断的联络、沟通,告知如不及时履行,法院必将深究到底。果然,俞某及其亲属在收到消息后,慑于刑事处罚的严厉后果,马上与法院联系,并履行了还款义务,案子终于得到了结。
面对感谢信中的褒奖之词,殷程谦虚地说道:“耐心细致地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我们执行人员最起码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