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以下这27种扰乱房产市场的行为将被重点整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方式垄断房源。
(二)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三)未按照批准的预售方案进行销售。
(四)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自己名义或者通过中介、电商平台等机构采取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七)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八)房地产中介机构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
(九)房地产中介机构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十)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现场、门店、网络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未取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仍未撤除的,视为虚假房源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十一)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十二)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十三)唆使、协助购房人伪造社保、纳税、婚姻、户籍、合同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限售等房地产调控政策。
(十四)协助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取得购房资格,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十五)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
(十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十七)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十八)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十九)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或者在房地产广告中发布不实且对购房有重要影响的讯息。
(二十)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二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房,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二十二)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十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网络平台及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二十四)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二十五)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二十六)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办理营业执照或未经备案执业。
(二十七)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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