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法院对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一案公开宣判。
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任意占用他人店内设施等,严重影响他人经营,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应按照其所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集团的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陆某某退赃人民币二万八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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