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衡阳市某县区的居民谢某因为家境经济不宽裕,为了贴补家用,经常利用家用汽车从事非法营运。2014年11月3日,谢某从市区搭乘何某回家,途经G107国道时因躲避行人急刹车导致汽车翻滚到泥田里,造成了乘客何某重伤。随后,谢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义务,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据谢某陈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员勘查现场时发现谢某私自改变车辆用途的证据,谢某在交警部门也承认了这一事实。今日,谢某向笔者许小军咨询: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拒绝赔偿?
【观点一】
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后,导致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而且结合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被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适用保险公司所谓的免责条款,其理应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额。
【观点二】
谢某将家庭自用性质的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擅自改变保险车辆用途,应属保险标的发生了重大变化,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车辆危险程度;再之,谢某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书面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的相应情况,因而保险公司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笔者许小军同意观点二的意见。理由是谢某以家用汽车性质向保险公司投保,实际是将投保车辆进行非法营运,是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了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义务,违反了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偿。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文/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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