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相州农商行彰北支行行长李斌怎么也不会想到,对金融业务轻车熟路的他,竟身陷套路贷而不能自拔,竟至于在被众多放贷人围猎的状态下,因资金周转不灵,且迫于来自本行高层的重重压力,为了躲避社会闲散人员极端讨债方式的昼夜骚扰,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他,不得不报警自救。
岂料,却就此将自己与经济诈骗罪扯上了关系,而且一步步走进各相关部门领导公职人员,为求自保而以牺牲李斌为代价,而群策群力精心设计的一个局中。
作为办案方的公检法工作人员,对迎面而来声势浩大的社会关系及政府行政压力,失去了分辨是非的勇气,不顾自身职责,沿着有罪推定的路子,精心组织办案人员搜集并罗列李斌经济诈骗的各种"事实",来坐实李斌实施诈骗的罪名,欲置李斌于万劫不复之地。

2020年元月8日,李斌经济诈骗案在安阳中院隆重开庭,到庭人员更是出乎意料的复杂,旁听人数远远超出人们的想像,金融系统领导与政府要员,公检法办案人员,涉案人员家属亲朋以及闻讯而来的新闻媒体人士,可谓济济一堂!
庭审现场,双方举证程序逐次展开,可明眼人不难发现,李斌的所做所为,只能说是一起情节复杂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根本构不成诈骗,李斌反而是套路贷犯罪活动的受害者。
是谁非要将李斌往经济诈骗罪的路子上推,而且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呢?随着庭审的逐步深入,李斌"经济诈骗案"的一应细节慢慢呈现在公众视野,桩桩件件无不令人费解且气愤,通晓法理的各界人士心知肚明:这是一部经由相关部门人员与社会放贷机构联袂导演的多幕剧。

李斌是怎样一步步入戏并成为该剧当之无二的主角儿的?对此,笔者遍访相关人员,抽丝剥茧,去寻找这桩离奇诈骗案的原由始末。
笔者经过多方走访了解到,2009年前后,李斌在林州东姚信用社任主任期间,以其他人的名义从信用社贷款400万元去做生意。生意失败后,贷款难以归还;
2012年,李斌调任相州农商行彰北支行任行长,400万贷款到期后,原贷款人不愿继续承贷。李斌在无法可施的情况下,试着从林州农信社员工梁迷锁处借得400万元,用以偿还林州东姚信用社的那笔贷款,月息8分,每月支付32万元。
因为梁迷锁的这笔借款借期短,李斌还款速度跟不上,后通过一个基层行长郑志强引荐,认识了宋锦栋、郝文庆、潘松青、宋振鹏等诸多放贷人,这些人均为职业放贷人。因为每笔贷款均为短期高息,短则七八天,长则十天左右,利滚利极为迅速,金额数目越滚越大,截至2018年5月,这些放贷人累计向李斌发放高利贷70余亿元,月息6分-9分,从中牟取非法高额利息2.3亿余元,而李斌的借款也随之从200万飙升至天文数字2.38亿元人民币。

2018年5月末,即便李斌主动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全部资产用于偿还债务,仍然远不足以填平套路贷的巨大黑洞。于是,放贷人中的宋锦栋等人以经济诈骗为名将李斌告上了法庭。
2018年至今,在安阳相州农商行等诸多单位强力干预下,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州农商行)彰北支行行长李斌被以诈骗、违法放贷和挪用资金三项罪名起诉至法院。但由于证据不足,两年来此案一直悬而未决。
相关专业人士旁听庭审后认为,以诈骗罪起诉李斌纯属无稽之谈。根据李斌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不完全统计,仅2016年1月到2018年5月期间,郝保山、宋锦栋(两人为翁婿关系)共计向李斌发放高利贷94笔,单笔本金均以百万元计,月息高达7.5到9分,都是数天短期,本金合计高达2.894亿元人民币,累计从中获取高利1200万元,另有200万元是以现金支付。
另一位放贷人郑志强是农商行一个分行行长,仅其一人就从中获取高额利息2300万元左右;放贷人之一的郝文庆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其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显而易见,李斌成为了这些放款人的“提款机”和“摇钱树”。放贷者多达七八位,却唯有宋锦栋和郝保山(翁婿关系)二人告李斌诈骗,可在起诉时受害人宋锦栋却没有出现。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受害人,诈骗又从何而来?众所周知,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李斌借来的钱却全部用以偿还利息。
从种种迹象分析,这个职业高利贷团伙相互串通,故意围猎李斌并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在这一系列的借款还款行为中,李斌根本不具有诈骗动机和目的,已沦为一名高利贷活动的受害者、牺牲品,更无任何损害农商行利益的举动。
认定李斌涉嫌诈骗,完全有悖于客观事实,现有证据材料根本不足以证明李斌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相州农商行及政府相关部门试图将李斌定性为诈骗罪,从而去应对职业高利贷人员的民事诉讼,进而达到解决自身问题的不可告人目的。很显然,该案已偏离了正常的法律轨道。
据知情人透露,为此安阳市政府开了三次会议,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参与,对李斌涉嫌诈骗一案的意见大有分歧,大多数人认为李斌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最让人匪夷所思的是,相州农商行认为李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和挪用资金行为,并以此为由请求法院认定李斌违法发放贷款罪和挪用资金罪。
业内人士分析后认为,相州农商行明知不存在真实的贷款业务,但是为了完成降低不良贷款率的任务,明确要求李斌等人办理虚假的置换贷款业务,以满足业绩需要;为了压降不良贷款弄虚作假,找人贷新款用以置换其它不良贷款,是相州农商行的安排,李斌作为支行行长根本没有以上权限。
为了完成任务,李斌还用自己的公司来给银行承担不良贷款,为此李斌还受过表彰和奖励。在此过程中,相州农商行从上而下不仅知情而且积极实施,李斌只是其中参与者之一。即使在李斌自首后,相州农商行彰北支行仍在用李斌名下的李福记餐饮公司的名义贷款置换不良贷款。
种种迹象表明,李斌的行为不是真实发生的“贷款”,而是相州农商行为解决业绩需要而自导自演的“贷款”,性质上严格有别于普通的“发放贷款”,李斌的行为,更非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内容所指向的行为。河南农村信用联社安阳办公室、河南安阳商都农商行、河南安阳相州农商行等主管部门为了推卸责任,作伪证,利用单位的影响力给政府和公检法机构打报告、提意见,频频施加压力,力主将李斌的行为定性为诈骗;同时将自己为压降不良贷款率搞虚假贷款置换的违规行为,说成是李斌在违法放贷,置换贷款的承贷人则为骗贷,从而给李斌施压,迫使其认罪。
与之同时,侦查机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违法挪用资金的罪名,对李斌的同事及亲友立案侦查,听来令人不寒而栗。
据业内人士透露,李斌为了完成任务,在商都农商行每交700万保证金,可以开出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然后用承兑汇票作抵押将所得贷款继续用于还贷。相州农商行业务并非正常业务方式,且农商行也未将汇票视为己行所有的真实质押物,应默认为李斌个人资产;李斌需要及时将汇票贴现,才能解决之前因购票而占用资金的问题,并非无端挪用农商行资金;涉案汇票是由李斌自己出资购买,用于解决单位业绩需要,是自付成本;质押的承兑汇票并不具有资金性质,即便挪用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庭审结束后,有识观者一致认为,相州农商行为了压降不良贷款,一边允许下辖彰北支行行长李斌办理虚假置换贷款业务,并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边又将其以违法放贷和挪用资金罪诉至法院,纯属自相矛盾,别有企图。
法理昭彰,公道自显。在李斌投案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心存公正者也认为该事系纯粹的民间纠纷,不认为李斌的行为构成犯罪。一些出借人也明确表示,他们与李斌之间就是民事纠纷,但是在别有用心的农商行高层的干预下,出人意料的事情接连发生,该案硬是一步步被推入刑事案件程序受理。
笔者一行走访中获悉,由于涉及出借人及户头极多,且出借人基于各种顾虑不愿提供相关信息,加之李斌偿还本息方式又多样,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在短时间内查明事实真相。正因如此,给了别有用心者可乘之机,为了认定李斌有罪,就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从整个借款活动中截取出部分出借人户头与部分还款记录等,刻意构建了一个偏离客观实际的所谓“案件事实”。
法学界资深人士也普遍认为,有关方面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证据不仅自身存在诸多逻辑矛盾,而且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均不客观、不完整,整个审计报告及其他证据错误百出;同时,李斌供述、出借人陈述等证据多为孤证,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且系统性的证据链,完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甚至证据之间相互对冲,直接与现有事实相矛盾;此外,本案还有诸多资金往来尚未查清,仅从李斌一方已经发现的一些事实来判断,就可直接否定侦查机关所指认事实的真实性。
李斌身陷套路贷并非事出偶然,从其吸纳第一笔民间高利贷开始,他就注定为自己后面的遭际与尴尬结局做了不该做的注脚。久在江边站,岂能不湿鞋,作为相州农商行错误冲业绩的执行者,早已为其日后犯错塞人以口舌。
综观李斌案件的三项罪名,相州农商行冲锋在前,至于因民间借贷而被叠加罪名,只能算作是错上加错的举措了。只不过这枚法码加得足以毁了李斌的前途与命运。如果这份后来居上的罪名被强行坐实,李斌将会终生备尝牢狱之苦,将会在铁窗生涯中终结自已的一生。而将这份罪名双手奉上又竭力想将其变成事实的,是一股庞大的社会势力,不排除当地政府、银行以及某些社会既得利益团队的联袂作用。
尽管从方方面面的证据与资料分析,李斌都是一个罪不至终生坐牢的犯罪行为主体,可又有谁去逆龙鳞,为了李斌而去改变一个整体社会现象,去得罪一个牢不可破的利益共同体?李斌案件折射出一系列非常严峻的社会现象:金融体系与民间放贷组织的利益关系,维系其关系得以长久延续的根本原因,这种合作关系给社会及民众带来的危害指数,以及作为主政方对此现象的态度及最终裁决等,都将作为一个个永恒的命题,存在于社会各界人士的忧虑,时日愈久愈会凸显出难以规避的社会矛盾。
李斌案件似一面社会凸透镜,正在从不同角度折射出安阳政府公检法以及金融系统固有的现状,有健康的一面,也有病态的一方,只不知谁来作扁鹊,来做这项刮骨疗毒的艰深工作。(舒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