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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无论如何变化,都离不开诈骗信息传递的入口和涉案资金转移的出口。因此,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助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不法行为的“黑灰产业”。
近日,经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柯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作出判决。由李庚(化名)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收购并出售银行卡、银行账户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分别被判处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
尝甜头
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
李庚是山东人,2018年年初,他从老乡小尹口中得知在帮助一个叫张华(化名)的人收成套银行卡,而这些银行卡的用途是给境外赌场网络赌博走流水洗钱,赌场使用后走完账会留下一笔钱,这笔钱就是给他们的好处费,而他们则可以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把钱取出来。
李庚听后觉得这是个不错的“买卖”,便用自己的身份证及父母的身份证共办了六七套银行卡给张华,其中两张卡里有资金流入,一张6000多元,一张9000多元。随后,李庚让父亲补办9000多元那张银行卡,不料,银行称该卡被公安机关冻结了,李庚害怕事情暴露,便补办了另外一张卡内的6000多元,自己分得2000元,张华分得4000元。
几个月后,尝到甜头的李庚决定单干。他先在之前加入的卡商群里找到了上家赵先生,并在山东济南见了面。赵先生称自己在缅甸一家赌场工作,他们进行网络赌博、六合彩时需要用到大量的对公账户、个人银行账户走流水,若想合作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李庚直接将对公账户、个人账户卖给他,按每套账户固定价格付钱,但考虑这类卡不安全,因此报酬只有500—800元一套;另一种是李庚将对公账户、个人账户提供给他,他会支付先期的办卡费用,对公账户是2000元一套、个人账户是200—300元一套,然后通过赌场走账,通知李庚挂失补卡取现,所得的钱六四分成。
李庚选择了第二种合作模式,赵先生给了他5000元办卡费用,李庚便开始寻找办银行卡的人。
广撒网 有组织地寻找“合伙人”
2018年10月,李庚联系在吉林松原的孙某,并来到吉林见孙某,孙某还带来了安良(化名)、七郎(化名)。
吃饭时,李庚将收购银行卡提供给境外赌场网络赌博走账,以及将银行卡挂失补卡取现的事情与他们一说,几人觉得这是一个“赚快钱”的方法,便同意一起干,并约定了分成,先期的办卡费用给200元一套,如果提供的银行卡内补卡取现出钱了,李庚要拿60%给上家,剩下的40%由李庚和孙某平分,至于孙某和安良、七郎以及那些卡主怎么分,则由孙某自行决定。
而办卡也有要求,需要一张一类银行卡、U盾、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照片,并统一设置了银行卡和U盾密码。
双方同意后,孙某便开始广撒网,在全国各地寻找办卡的人。
办卡很顺利,他们还找到张某,由他负责验卡、收卡、发卡等,并支付每月3000元工资。2019年4月,在安良的介绍下,老汪也加入了买卖银行卡的行列,并把犯罪之手伸向了学生。
大约到2019年年底,李庚的团伙除了给赵先生,还先后给其他上家阿龙(化名)等人提供银行卡,这些上家基本在缅甸、柬埔寨等地。李庚从孙某处收到大约上百套银行卡。
其中,李庚涉及的银行卡、银行对公账户共计帮助结算金额1000余万元,其他几人帮助结算金额也有低至400余万元,高至1000余万元。
须警惕 卖掉“没用”的银行卡成帮凶
“没想到我把自己的银行卡卖了,竟然成了帮凶。”19岁的职业学院学生小周就是李庚团伙找到的众多售卖银行卡中的一员。
2019年4月的一天,室友张某让小周有报酬地帮他办一张银行卡,并带小周到松原市江南手机一条街的OPPO手机店内,用身份证办了一张中国移动的电话卡。
按张某要求,小周到银行办了一张新的银行卡。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没想到过了一星期左右,小周在张某的带领下,和同学一起到其他银行又办了几张银行卡。
此时的小周有过顾虑,也想到他们可能要用银行卡去做网络诈骗这类违法犯罪的事情,但最后还是按照他们的要求办卡,并得到了相应的办卡报酬,小周也将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之前,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因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
今年4月,25岁的贾某与朋友聊天时得到了一条“生财之道”,“你去银行办一张银行卡,一套就可以卖800元,简单得很。”贾某曾在反诈公益广告上看到过银行卡不能出售,但尽管明白,他依然选择出售了自己的银行卡。
贾某先后办理了2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将每日转账限额开到最大50万元,然后把银行卡及相关资料交给了买家,就这样,贾某赚了1600元。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几个月后,他为此站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原来,贾某出售的2张银行卡在办卡当日及次日的流水超过50万元,涉及该卡的被害人至少17人,其中有不少于25万元的流水是这些被害人的被骗款项,这些钱款汇入贾某账户后又分别汇入其他账户,最终被诈骗分子所得。贾某也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近年来,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博网站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均需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来洗钱。因此,被转卖的银行卡很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而转卖银行卡给犯罪分子的人也将沦为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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