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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门户网 ☉ 社会视角 ☉ 老年代步车是机动车吗?——起交通事故背后的管理争议与权益保护

老年代步车是机动车吗?——起交通事故背后的管理争议与权益保护

2025-04-25 15:12    来源:产经网    作者:魏 佳    阅读:16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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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来信
 
  老年代步车是机动车吗?
 
  ——一起交通事故背后的管理争议与权益保护
 
  导语
 
  2023年1月23日,农历大年初二,河南省新乡市发生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83岁的魏行海驾驶老年代步车,载着82岁的妻子李润芝通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车身喷涂“公务用车”字样的SUV撞飞数米远,导致两位老人重伤昏迷。魏行海在ICU抢救一个月后不幸离世,李润芝历经406天救治,最终于2024年3月4日去世。
 
  然而,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行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需承担同等责任。这一结论引发家属强烈质疑,并在后续维权过程中发现诸多执法疑点:为何一辆日常按非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车,在事故发生后突然被认定为机动车?交警部门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事故关键证据为何缺失?
 
  本案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公正,更折射出全国范围内电动车管理的混乱现状——法规模糊、标准不一、执法随意,最终让普通百姓成为牺牲品。
 
  老年代步车是机动车吗?事发地在河南省新乡市,事故由新乡市交通警察支队处理,新乡之问由此而起,这是一个地域的问题,这是一个社会之问,事关法规,事关公正,事关人命。
 
  事故回顾:斑马线上的悲剧
 
  事故经过。2023年1月23日上午10时45分许,魏行海驾驶一辆最高时速20公里的老年代步车(悬挂新乡市非机动车黄牌,牌照号:新乡0380302),载着妻子李润芝,在新乡市平原路与报社路交叉口的斑马线上等待通行。在确认安全后,魏行海驶入斑马线,并已行至道路中央。
 
  此时,一辆车牌号为豫GYU969的公务用车(隶属新乡新投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沿平原路由西向东高速驶来,未减速直接撞上老年代步车。撞击导致两位老人被抛飞数米,当场昏迷。
 
  伤情与救治。魏行海多发肋骨骨折刺伤肺叶(创伤性湿肺)、胸椎骨折(高位截瘫风险)、头皮血肿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2月23日去世。
 
  李润芝颅脑损伤,颅骨、上颌骨、颧骨、肋骨、骨盆、腰椎等多处骨折,长期昏迷,最终于2024年3月4日离世。
 
  事故责任认定争议。2023年3月23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0702120230000055号),认定:肇事司机韩晓立(新投集团资产运营部副经理)负同等责任,理由是“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未安全驾驶”。
 
  魏行海负同等责任,理由是“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摩托车违规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进出道路未让正常行驶车辆优先通行”。这一认定引发家属强烈不满,因为魏行海的车辆在新乡市一直按非机动车管理,为何在事故中突然变成“机动车”?
 
  核心争议:电动车管理“双重标准”
 
  新乡市电动车管理规定。根据《新乡市中心城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新政办〔2021〕70号):
 
  非机动车(黄牌):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最高设计时速≤20km/h,允许上路。
 
  机动车(需上牌):列入工信部公告的电动三轮车,需办理机动车登记。
 
  魏行海的电动三轮车在政府集中统一安排上牌时,按照政府要求提供了购车发票、合格证,由政府经办人员认可符合新乡市非机动车标准,因此悬挂黄牌,日常按非机动车管理。
 
  事故认定中的“身份突变”。然而,交警在事故认定中将其定性为“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机动车),并以此认定魏行海“无证驾驶”。
 
  法律专家指出,如果该车属于机动车,新乡市为何允许其悬挂非机动车牌照?如果属于非机动车,为何事故后突然改口?是否存在“事故前放任、事故后甩锅”的执法逻辑?
 
  执法疑点:证据缺失与程序违规
 
  家属在维权过程中发现,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关键证据“消失”,行车记录仪“不存在”?肇事公务用车按规定应安装行车记录仪,但交警的《现场勘察笔录》中“车载设备安装使用情况”一栏填写为“无”。
 
  “事故中”录像异常。事后,交警仅提供三段录像:“事故前”“事故中”“事故后”。其中,“事故中”片段无影像,且显示时间为2023年1月9日(比事故早14天),GPS坐标也与事发地不符。
 
  二是酒精检测“空白”。重大交通事故必须进行酒精检测,但《现场勘察记录》相关页仅画了一条斜杠,未填写检测结果。
 
  近期家属再次阅卷,发现针对韩晓立检测结果为零的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报告单却神奇的出现了。但交警又以数据被覆盖为由,无法提供本应作为证物保存的现场执法记录仪的录音录像内容。如何证明这个先无后有的酒精测试报告的真实性?
 
  三是证人问询“选择性”。肇事车上有3人(新投集团副总陈斌、总工程师杨坚强、司机韩晓立),但交警仅对韩晓立做了笔录,且其两次陈述矛盾(第一次称车上2人,第二次称3人)。
 
  案卷合规性与真实性存疑。同样家属二次阅卷时发现,卷宗内又冒出了事故发生一个月后对杨坚强的问询笔录。是给他充足的事故回顾时间吗?没有陈斌的问询记录,只是有一个办案人员的情况说明。家属提出要看对陈斌的电话问询的原始录音录像证物,交警依然无法提供。如何证明交警依法对陈斌做了问询呢?陈斌可以游离于法规之外吗?
 
  四是路权认定“颠倒”。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显示,
 
  魏行海的老年代步车已驶入斑马线三分之二,拥有优先通行权。
 
  肇事车未减速,直接撞击,应负主要责任。但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理由竟是魏行海“未让行”。
 
  家属维权:艰难的抗争
 
  事故发生后,家属通过多种途径维权。申请复核:2023年3月28日提交《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但被维持原结论。
 
  信访举报。2023年6月向新乡市公安局、纪委监委举报“公车私用”“执法不公”,但未获实质回应。
 
  2024年向国家信访局、中央纪委提交材料,目前仍在等待结果。
 
  社会反思:如何保障电动车使用者的权益?
 
  一是全国性管理困境。法规滞后,电动车属性模糊,各地标准不一。二是执法随意,日常按非机动车管理,事故后却按机动车追责。专家建议,要明确属性,国家应统一老年代步车的标准,避免地方“双重认定”。要保障路权,斑马线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享有绝对优先权。
 

  本案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交通管理混乱的缩影。当政策模糊遇上生命权,我们该保护谁?(作者:系本次事故中去世的两位老人的女儿  魏 佳)

来源:http://www.qyjlbd.com/a/jiuye/20250425/13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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