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虞区检察院对绍兴市首例适用禁止令案件的禁止令执行情况予以追踪调查。
4月20日,被告人唐某因猥亵女同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接触被害人。
案件判决后,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告诫被告人唐某,要及时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并遵守相关规定,若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出现违反法院禁止令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社区矫正部门反映,唐某从5月12日正式接受社区矫正起,每天在钉钉APP签到,每周电话报告1次,每月到所报到2次,每月书面汇报2次,前三个月不得请假外出,接受家庭走访1次。社区矫正期间,唐某接受全天24小时的手机定位监管。
“现在就是想好好赚钱,好好陪家里人,补偿她们。”在教育谈话中,唐某对其行为表现出强烈的悔意,讲到自己结婚近20年的老婆和16岁的女儿时,更是几度眼眶湿润、声音哽咽。
同时,唐某说道,自己也算因祸得福。自从检察机关提出禁止接触被害人的意见后,唐某从原单位离职,如今新工作收入有所提升,也有更多精力陪伴家人。“虽然我受到了严厉的刑事惩罚,但也幸亏在事情更加恶化之前被法律制止了,否则我的家庭都可能破碎了。”唐某感慨。
据悉,上虞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创新机制同落实相结合、惩治犯罪同教育相结合的理念:一方面,通过创新“禁止性义务”“禁止令”的使用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现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及判后执行阶段的全流程保护;另一方面,通过释法说理、教育感化,让犯罪人认清自己的行为性质,真诚认罪悔罪、走出思想上的误区,从而更好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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